雷曼連動債

請問各位大大,當初(97年4月)我家老爸因為收到往來的證券公司寄來的DM,推銷連動債,所以打電話詢問券商的業務員後,決定購買,並前往證券公司填寫資料及複委託申請書,並將錢匯至香港的券商分公司.但雷曼破產後,本來一直沒有任何動作的證券公司,這幾天突然打電話來通知,願意以道德上的立場,為免雷曼求償結果漫長,願意先自付投資人10%的補償金,若日後雷曼求償動作有結果,會由分配款扣除10%後再給投資人,若分配款小於10%,投資人也不用返還證券公司.以上,這真的是如券商說的,純綷是其好意體恤投資人嗎?還是這中間有玄機呢??麻煩大大指點,感激不盡.謝謝.

金融機構不是佛心來的。

如果你父親同意的話,必須與該證券商簽立和解契約書,我引一位難友提供的內容如下:

茲因在甲方實際投資該產品後 立約人對於該產品受託投資衍生相關爭議且甲方認為其因此項投資受有損害 今立約人就認知上崎異 相關爭議及損害填補等事項達成和解 內容如下
一.乙方同意給付甲方和解金 元(本金之15%)。
二.乙方應於簽署和解書後 將和解金額一次撥入甲方帳戶 撥入即視同本人收受無誤。
三.立約人於簽署本和解書並履行和解條件後 雙方就系爭債券所生爭執亦完全終止日後不得對他方有何主張。
四.未來系爭債券贖回或剩餘價值加計乙方給付之和解金及甲方已領之配息後如未超逾甲之原始投資本金時 相關受益權仍歸甲方所有。
五.立約人應負保密責任 並不得以書面錄音等方式 致內容外露 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立約人因本和解書有爭執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說好聽一點,是先補償給受害人,未來雷曼分配債權額時,多不退少要補;但是你父親必須放棄所有可能的行政、司法救濟。
每個連動債受害人的狀況不一,是否和解,先評估看看,尋求最有利的解決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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